一、办理依据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二、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二)审批内容
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发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效力
未经许可的,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审批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劳务派遣许可(备案)的申请人须携带书面材料向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
2、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材料,提供制式材料交申请人填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
3、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材料。
4、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申请材料。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申请人:到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申请材料
1、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
2、提交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审批期限
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审批证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企业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审批机关接受检查的义务
4、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义务
十、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联系电话:3826006
地址:德保县城关镇南隆路225号
接收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一、办理依据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二、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二)审批内容
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发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效力
未经许可的,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审批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劳务派遣许可(备案)的申请人须携带书面材料向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
2、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材料,提供制式材料交申请人填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
3、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材料。
4、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申请材料。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申请人:到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申请材料
1、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
2、提交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审批期限
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审批证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企业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审批机关接受检查的义务
4、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义务
十、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联系电话:3826006
地址:德保县城关镇南隆路225号
接收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